婚假》》
由5日增加至15日 取消晚婚假
修订后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解释,在假期的计算上,规定中所说的十五日为自然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原来是晚婚才有晚婚假,现在所有依法登记的夫妻都可以休十五天婚假。
在条例修订前,婚假由两部分组成,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规定的五天婚假,和原条例中规定的男子满二十五周岁、女子满二十三周岁结婚为晚婚,享有增加晚婚假十个工作日。那么修订后的条例中为什么没有继续沿用工作日的概念呢?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陆多祥表示,休假规定的制定是按照国家规定,假期时间应为连续计算,原来晚婚是10个工作日,在不用周末拼假的情况下,算下来是14天左右。目前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重庆市是5天,若取消晚婚假,则婚假只有5天,现在规定15天,是在保持稳定性不变的情况下,把原来特定的优惠政策变成了普惠的优惠政策。
产假》》
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三十日 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修订后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陆多祥表示,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期间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之所以需要单位批准,是由于单位和职工之间有一个用工协议,也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双方的权利都要得到保障。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还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按照相关规定,重庆的产假天数,按照自然日算,将达到128天,如有剖宫产或多胞胎等情况,产假天数还会更多。
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 男方有护理假十五日
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前规定,对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配偶护理假增加7个工作日。由此来算,此次修订,男方护理假的天数改为15个自然日后,比原来增加了6日。
生育政策》》
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规定,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或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陆多祥称,新修订的条例中还规定了对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同时对于再生育申请,也相应简化了审批程序。
社会抚养费》》
以前最高罚6倍 现在最高罚3倍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调整,由以前的户籍所在区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降为了二至三倍。
陆多祥表示,虽然对违法生育、未经申请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但降为了最高征收三倍,这也是全国普遍的趋势,从重庆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多年来也是执行的二至三倍,同时外地很多地方也是这样执行的。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了双胞胎,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对于婚外生育的特殊情况,条例规定将会按3至5倍征收,因为相比合法夫妻,这一规定是为了处罚不道德行为,同时这种情况还将承担重婚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还会有行政处分,重庆地区最严重的将开除公职。
独生子女奖励》》
实行老人老办法 相应奖励扶助政策不变
此次对条例的修订中,关于我市城乡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具体政策规定,并未做出修改。古富香表示,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将实行老人老办法,确保原有政策不变。
具体来看,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应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中,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保持不变。
对于失独家庭,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